減少建筑物地基不均勻沉降的一般措施(四) |
施工措施 在施工過程中如果發現地基土質過硬或過軟不符合要求,或發現空洞、枯井、暗渠等存在,應本著使建筑物各部位沉降盡量趨于一致以減小地基不均勻沉降的原則進行局部處理。 在基坑開挖時,不要擾動地基土,坑底通常要保留0.2米左右的土,待墊層施工時,再人工挖除。如果坑底土被擾動,應挖去,用砂、碎石回填夯實。要注意打樁、井點降水及深基開挖對附近建筑物的影響。 當建筑物存在有高、低和重、輕不同部分時,應先施工高、重部分,使其有一定的沉降后再施工低、輕部分,或先施工主體房屋,再施工附屬房屋,這樣可以減少一部分沉降差。 在已建成的小、輕型建筑物周圍,不宜堆放大量的建筑材料和土方等重物,以免地面堆載引起建筑物產生附加沉降。 由于地基分布的復雜性和勘探點的有限性,故應認真重視基礎驗槽,盡可能地在基礎施工前,發現并根除地基土可能產生不均勻沉降的隱患,以彌補工程勘探工作的不足。 在工業與民用建筑中,要準確掌握建筑物的沉降情況,并及時發現對建筑物不利的下沉現象,以便采取措施,保證建筑物安全使用,同時也為今后合理設計提供資料。因此,在建筑物施工過程中和投產使用后,還必須進行沉降觀測。 總的來說,一般地基基礎費用約占工程總造價的20%~25%,對高層建筑或需地基處理時,則所需費用更大。地基一旦發生質量事故,帶給建筑物的影響較大,其修補工作要比上部結構困難得多,甚至難以修復。但是如果能夠在設計、施工等各方面引起足夠重視,從實際出發采取一定措施,就可以有效地預防和控制不均勻沉降的產生,確保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 |